韩某某诉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曹某某疑似转移大额存款至亲属账户。韩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并要求分割被隐匿财产。曹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否认转移财产。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较大分歧,韩某某要求独占抚养权并主张曹某某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曹某某隐匿财产及协议条款违法。曹某某提交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效力及否认转移行为。法院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核实子女抚养意愿及财产现状。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有效;2. 曹某某向韩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婚生子由韩某某抚养,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4. 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婚姻关系解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及调解结案方式,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与促进家庭和谐并重的司法理念,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