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朱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朱某某名下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且朱某某需承担全部家务及不得干涉江某某社交自由。婚后双方矛盾激化,江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主张房产分割。朱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显失公平条款应整体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银行流水及家务分工记录。江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未充分审查人身条款违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部分有效;朱某某向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结清,互不追究。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予认可。为司法实践中区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