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陆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麻某(女方)与陆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再婚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麻某主张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的冲突,争议核心在于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并申请调取陆某过错证据。陆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结合《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再婚自由及预先约定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陆某要求执行该无效条款的请求;三、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另行裁定。综上,支持原告麻某关于确认部分条款无效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确立了涉军婚姻中协议效力审查的边界,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规范婚前财产及身份协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