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军人)与被告谭某某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留存大量私密视听资料。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谭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谭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当事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谭某某与第三人的私密视听资料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条款效力。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三、鉴于被告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谭某某少分,原告周某某多分,具体比例为原告得70%,被告得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其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在法定框架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司法对隐私权的尊重,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