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中国籍)与朱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因感情破裂,马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朱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外因素对协议法律适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马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朱某提交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自愿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显失公平情形,未开展庭审调查,直接依据书面证据作出判断。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无效;2.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子女抚养权归马某,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需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公平原则的要求,为处理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