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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孙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孙某若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孙某多次家暴,杨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执行,同时要求剥夺孙某探视权。孙某抗辩称该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财产惩罚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下,此类约定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双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限制探视”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辩论。法院认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需进一步审查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孙某探视权的条款无效;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而部分无效,但鉴于孙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判令孙某少分共同财产,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绝对无效,同时确立了财产惩罚性条款需接受公平性审查的原则。在存在家暴情形下,法院有权依据过错程度调整财产分割,既尊重意思自治,又防止显失公平,对家事审判中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