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焦某若提出离婚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谢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及协议内容极度不对等;谢某则提交了协议原件。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但鉴于履行结果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对谢某要求焦某净身出户的诉请部分支持,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若导致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依法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防止以协议形式侵害一方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