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不承担家庭债务且女方需放弃部分财产分割权。婚后博某某怀孕并处于哺乳期,张某某因个人经营产生债务,依据协议拒绝承担。博某某起诉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分担债务。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证明、债务凭证;被告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商业背景。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的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女方孕期哺乳期放弃财产分割”及“男方不承担家庭债务”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该部分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其余合法部分有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免除法定义务,特别是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律对女性权益给予倾斜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