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黄某提起离婚诉讼。鉴于黄某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家庭财产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具体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争议,黄某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共同财产,赵某则抗辩该条款显失公平,请求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物证展开质证,黄某提交协议原件证明约定效力,赵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家庭实际贡献。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平衡协议约定与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黄某与赵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参考;三、夫妻共同财产由黄某分得70%,赵某分得30%,赵某需一次性支付黄某折价款;四、哺乳期子女由黄某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实质公平调整,为涉隐私家事案件的调解与裁判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