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后双方离婚,邓某依据该协议申请执行彭某名下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该“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法院审查发现,协议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且未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作出妥善安排,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主要围绕书面证据的法律解释,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申请人邓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核心书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彭某则提交了婚后共同生活支出凭证及子女抚养记录,抗辩该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而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且忽视子女权益的条款因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