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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高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挥霍。林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高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高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林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证明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签署事实;高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开支凭证,试图证明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绝对化表述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财产分割参考依据;鉴于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确认高某某在财产分割中少分,最终分割方案为林某某获得70%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获得30%,并责令高某某限期返还隐匿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绝对化剥夺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或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但可作为分割参考。同时,强化了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