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以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有效。被告郭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直接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预先处分,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及子女抚养权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郭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子女抚养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强调,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子女抚养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基本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通常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