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冯某某名下房产归徐某某所有,且徐某某需承担冯某某全部债务,若徐某某提出离婚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徐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有效,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并免除债务。冯某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极度不对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徐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财产现状。被告冯某某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有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原告承担被告全部债务及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对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债务承担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导向,为类似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