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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2023年,马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谢某某反诉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财产。马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为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双方围绕《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原件这一关键物证展开质证。马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财产实际构成,谢某某则坚持协议签字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确认马某某与谢某某签署的《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支持原告马某某关于公平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的裁判规则,指引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约定财产,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实质公平与法律尊严。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