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需“净身出户”。婚后胡某某被谭某某通过手机恢复数据发现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胡某某在诉讼期间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多分财产。胡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否认隐匿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协议条款效力及涉财产隐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裁定。审理中,谭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胡某某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胡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婚内过错及财产隐匿中的关键作用,为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