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彭某某多次对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沈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彭某某依约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彭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彭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彭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认定展开举证质证,法院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鉴于彭某某存在严重家暴过错,彭某某同意放弃大部分共同财产,向沈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活困难或显失公平,法院可认定无效或调整。同时,在家暴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彰显了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