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女)与谭某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谭某某提出离婚,需向赵某某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房产所有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赵某某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谭某某作为军人应受特别保护,协议有效。谭某某辩称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条款及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且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非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离婚。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产生激烈争议,赵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协议效力。谭某某提交了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主张适用军人婚姻保护规定,并申请对协议公平性进行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同时考量了《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违反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不予执行;三、驳回赵某某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的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及军人婚姻时,需严格适用特殊保护规定。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防止以协议形式规避军人婚姻保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与婚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