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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高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高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陆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依约取得全部财产及子女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限制人身权利的抚养权约定及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陆某提交婚前协议书、高某过错证据及财产清单作为书证。高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抚养权预设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通常认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得预先放弃,财产分割条款亦不得显失公平,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维护实质正义的裁判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