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后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需“净身出户”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后高某某发现陆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陆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赔偿。陆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婚内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高某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及书面协议,证明陆某某过错及协议签署事实。陆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条款效力。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赔偿金额进行多轮协商,法院主持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离婚;2. 确认《婚内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部分无效,但作为过错参考;3. 陆某某向高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放弃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份额,该房产归高某某所有;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虽不完全无效,但不得显失公平。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财产分割,既惩戒过错方,又保障基本生存权,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