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赵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赵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杨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赵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涉外因素导致法律适用复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涉外离婚中的过错赔偿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婚前协议原件、赵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被告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不予采信;三、被告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权利(如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同时,确立了涉外婚姻中过错损害赔偿的裁判尺度,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强调了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