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朱某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朱某多次对於某实施暴力,於某报警并留存伤情鉴定及悔过书。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家暴成立并判决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阶段,朱某主张该婚前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拒绝履行。於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双方就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於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朱某签字的悔过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朱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异议,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经审核证据链,确认家暴事实清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於某的申请执行请求。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合法有效。责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相应款项支付予於某。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财产惩罚性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裁判启示在于,法律尊重当事人对婚姻风险的预先安排,对家暴行为通过财产责任进行惩戒,有助于维护婚姻中的平等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