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胡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胡某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韩某则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胡某存在重大过错,应依约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韩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胡某过错行为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胡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经质证,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形成链条完整,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二、鉴于胡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胡某少分,韩某多分,具体比例为韩某70%,胡某30%;三、未成年子女由韩某抚养,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据过错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裁判既尊重意思自治,又兼顾实质公平,为处理类似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典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