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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郭某某怀孕,王某某以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且其处于孕期,依法应受特殊保护。双方对财产范围及协议效力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孕期特殊情境下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郭某某提交了孕期医学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及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家庭财产状况鉴定意见》,证明家庭资产实际构成及协议条款对弱势方的极端不公。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孕期保护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的公平性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被告处于孕期及抚养子女的需要,被告分得60%财产,原告分得4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等惩罚性离婚协议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裁判强调在财产分割时需兼顾孕期妇女权益保护,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实质公平关怀,为处理类似涉孕期家事纠纷提供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