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彭某诉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分割权。婚后朱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彭某依据该协议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朱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朱某提交孕期检查报告及哺乳证明,并指出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结合书面材料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了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涉及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在涉孕期、哺乳期案件中,严格审查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及公序良俗的维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