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曹某某与焦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曹某某与焦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焦某某放弃未来继承权及家务补偿,且若焦某某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焦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曹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孕期特殊保护下的财产分割与补偿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支出凭证。法院重点审查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孕期惩罚性条款的合法性,结合书面证据认定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孕期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三、被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照顾,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特别强调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协议内容不损害弱势方基本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