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2023年,彭某以焦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审理中查明,焦某在诉讼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且该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其效力存在重大争议。彭某随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意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焦某转移财产的初步线索作为主要证据。被告焦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通过书面材料确认了部分财产转移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情节,鉴于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转移财产。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为类似涉财产隐匿及协议效力争议案件提供了程序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