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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军人)与被告焦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书》,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以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剥夺焦某某全部财产权益。焦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核心证据;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并申请对协议签署背景进行说明。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原告谭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提示当事人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法院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家庭隐私的尊重,通过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