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25,64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江某某诉刘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江某某与刘某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未经江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并转移售房款至其亲属账户,且隐瞒该笔巨额存款。江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财产。刘某某辩称售房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偿还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查看详情 →马某某与谢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2023年初,马某某发现谢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虚假交易的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大额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试图将上述房产低价过户给第三人,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剩余共同财产,同时主张谢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谢某某辩称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行
查看详情 →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朱某某名下,系婚后共同财产。因感情不和,焦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审理中,焦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朱某某以军婚保护为由,主张不同意离婚,并认为房产涉及其个人服役津贴,应属个人财产。案件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及婚后房产的权属认定争议。
查看详情 →杨某与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分割。该房产系麻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特殊情节在于,原告杨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主张因照顾子女及家庭付出较多。被告麻某辩称房产主要出资源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其所有,仅补偿原告相应款项。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贷款余额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特别强调对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的保护。
查看详情 →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登记在马某名下。朱某主张马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马某承认出轨事实,但否认家暴,认为房产应均等分割。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隐私保护,
查看详情 →徐某某诉谢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谢某某名下。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补偿。谢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并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及父母赠与,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
查看详情 →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刘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23年,谭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刘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如有)或对该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增值贡献,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或补偿款。谭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会议录音(视听资料),声称刘某某口头承诺过若离婚将给予其房产份额补偿。刘某某否认该承诺,认为录音系断章取义,且房
查看详情 →马某申请执行朱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马某与朱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向马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执行阶段,马某发现朱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通过微信向案外人李某转账大额资金,疑似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主张该笔款项系朱某为逃避分割而恶意转移,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朱某辩称该转账系正常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并非隐匿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该笔电子转账记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以及马某提供的电子数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
查看详情 →于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曾某因长期酗酒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某在孕期发现曾某出轨证据,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房产并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于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但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以保护未成年人及女方权益。
查看详情 →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沈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婚后曾某某主张该房产包含夫妻共同还贷或增值部分,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曾某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并提交了一段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声称沈某某在录音中承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沈某某辩称房产属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
查看详情 →张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上诉人张某某(军人)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徐某某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2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徐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并要求分割。徐某某辩称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且张某某长期驻外,未尽家庭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产权归徐某某,但支持了部分装修补偿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强调其在服役期间对家庭
查看详情 →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但首付由彭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双方共同还贷。因朱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裂痕。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同时以朱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朱某同意离婚,但对房产价值及过错认定存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初步意向,但需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认。
查看详情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王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1年,张某某怀孕,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未来居住安排产生严重分歧,感情逐渐破裂。张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予以补偿,且考虑到其孕期特殊状况,要求分割部分权益。被告辩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分割
查看详情 →彭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彭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周某在彭某孕期期间与第三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周某所有,但周某未按约支付折价款。彭某在哺乳期结束后提起诉讼,主张因周某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并索赔。周某辩称房产已归其所有,拒绝支付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责任承担及涉孕期特殊保护下的权益平衡。
查看详情 →孙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冯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孙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冯某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且装修投入巨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冯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全资购买,仅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及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认定。
查看详情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孙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孙某某名下的房产中。2021年,周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鉴于周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关注了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女方权益保护问题。双方对房产归
查看详情 →吴某诉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谢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谢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吴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且谢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过错赔偿。谢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并否认过错事实。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金额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查看详情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现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由杨某某父母出资,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依法分割。特殊情节在于,王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杨某某辩称该出资明确赠与己方,且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
查看详情 →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赵某某(女)与谭某某(男)婚后共同居住于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赵某某现处于哺乳期,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谭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且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拒绝分割。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主张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及相应补偿。
查看详情 →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陈某某名下。2021年,陈某某在未告知麻某某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转移大部分房款。麻某某发现后,主张该房屋虽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售房款及剩余财产。陈某某辩称房屋系其个人婚前积蓄首付,婚后贷款由个人收入偿还,且出售行为系为家庭子女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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